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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淡薄,导致高处坠落死亡
发布时间:2009-07-23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08年7月某日1时30分左右,镇江某搭建有限公司安排李某等十五名工人在某研发中心大楼主楼八层楼面西侧进行搭设悬挑架子作业。14时30分左右,李某在内侧竖杆与扫地杆未进行连接的情况下,接着又竖外侧立杆,因焊接在悬挑梁的钢筋支柱脱落,致内侧刚连接好一个扣件的横杆和竖杆向外侧倒落,李某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随向外侧倒落的连杆一同坠落至三层楼面。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违规操作等多种因素引起的,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该搭建有限公司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未经权威部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登高特种资质的作业人员安排上岗作业。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在未经登高架设特种培训,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又不佩戴安全带,盲目登高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不慎从高处坠落。         
   从这起事故中可以看出,该搭建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主要条款有:
   1、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