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11年2月24日,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车间主任朱某召开车间会议分配车间人员的工作,潘某被安排在车间内开叉车运货。8时50分左右,潘某直接将叉车开出了车间门。9时20分左右,潘某开着空叉车沿着厂内地磅左侧自西向东往上开,上了地磅刹车时发生侧滑,失控的叉车在滑行了2.2m后左后轮先滑离地磅,潘某立即从驾驶室左侧跳到地面上,被瞬间倾倒的叉车左后柱击中头部,并被压倒在地。此时正在地磅上作业的叉车工黄某发现后立即与叉车工陈某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用叉车将事故车叉起,其他职工把潘某从车下拉了出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潘某无证操作叉车由西向东加速驶上地磅,地磅上有积液,叉车在刹车时发生打滑,左后轮先滑离地磅造成整个叉车向左侧侧翻,潘某逃生不当,瞬间倾覆的叉车左后柱砸中其后脑勺并将其压倒在地。
2、该公司二车间主任朱某违章指挥,安排潘某无证操作叉车。
3、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制度不健全,少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4、潘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无证操作叉车并擅自开上地磅。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1、死者潘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叉车并擅自开上地磅,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
2、车间主任朱某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安排潘某无证操作叉车,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生产总监王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建议明确环安部负责人,造成安全管理缺位,对此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3、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从业人员教育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警示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