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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某彩印包装公司“2013·7·8”机械伤害事故
发布时间:2014-05-14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13年7月8日,丹徒区某彩印包装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一、事故概况

丹徒区某彩印包装公司包装车间南部放置了两台平压压痕切线机(以下简称模切机),事故机器为东面一台。该机器有动、静两个平板,平板开合一次完成一次模切动作。控制平板动作的开关共三个,其中两个位于模切机南侧,另一个位于机器北侧。正常情况下,需要人为控制其中任一开关平板才会开合。在事故发生前近三四个月,该模切机经常发生故障,故障时会在无人为操作的情况下突然运转或停运。

2013年7月8日,包装车间内孙某俊、毛某、丁某(孙某俊的姑父,非厂职工)在事故机器东北面4、5米的位置修电扇,纪某娣、纪某英和李某则在更远处糊袋子。事故前模切机电源接通,但未启动。8时10分左右,现场六人听到模切机突然运转的声音,发现孙某(该公司法人代表的父亲,非该企业职工)的头部被夹在机器的动静平板之间。后孙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孙某非该厂职工却擅自违规进入包装车间,被突然运转的模切机夹住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间接原因:

  (1)该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非本厂员工进入生产区域无人制止;

  (2)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混乱,缺乏各工种必要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公司设备安全管理混乱,设备污染,设备停机后未及时切断电源,复机使用前未进行相关检查,厂内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导致模切机带故障运行,造成事故的发生;

  (4)基层组织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1、该公司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2、公司负责人孙某俊,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3、孙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厂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4、该公司属地村委会副村长唐某在职期间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