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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2013·11·5”物体打击事故
发布时间:2014-07-1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1311522时左右,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在扩建项目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一、事故概况

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项目中除尘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等工作由某环保设备公司负责20139项目基本完工。在尚未与环保设备公司办理除尘设备竣工验收及交付手续的情况下,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即与公司总经理李某一同上报公司集团领导层,告知该项目的状况并建议进行试生产。公司集团总部接到报告后,董事长张某和副总裁曾某均同意该项目进行调试工程。20139月初,该公司展开了二期扩建项目的试生产工作,白天主要对设备开展冷调试,晚间则进行设备的热调试工作。

2013115日,在该公司二期扩建项目负责人周某的指示下,车间主任滕某安排二期工程铸钢车间进行试生产工作。当晚20时许,炉工佟某和另一名炉工施某到铸钢车间进行准备工作,2120分左右启动电炉准备进行试生产的热调试工作,两人负责铸钢车间1号炉的正常运转。2220分左右,车间调度袁某通知当班员工开始对15吨中频电炉1号炉B炉进行加料。滑板工朱某接到生产指令用链条将生产原料绑好后,通知行车司机仇某将原料吊至1号炉B炉防尘罩上方等待防尘罩打开后加料。随后,朱某登上1号炉操作台,用控制按钮打开防尘罩后便走到进料车旁边。此时,佟某手拿进料车遥控器和施某站在1号炉B炉旁,当施某转身去拿铁钩准备摘掉链条进料时,1号炉B炉上方除尘器烟罩连接风门(钢制,直径1250mm,重量约350kg)突然从6米多高处坠落,砸到站在下方的佟某,致使其当场倒地昏迷。站在一旁的朱某见此情景,立即上前查看伤情进行急救并用对讲机呼叫车间调度袁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和安全办公室主任徐某立即赶到现场。李某见佟某倒地不起,立刻打电话派厂车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13116030分,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告伤者佟某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某环保设备公司安装除尘设备时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除尘器烟罩连接风门安装不到位,应安装的24个连接螺栓只安装了4个,且螺栓连接未安装弹簧垫圈,风管震动使螺栓松脱。当4个连接螺栓所受压强超过自身抗拉强度后,抵抗变形的能力明显降低,在薄弱处发生塑性变形,最终螺栓断裂、风门坠落导致该起事故发生。

经现场勘查,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项目的铸钢车间6台电炉共有6个除尘器烟罩连接风门,其余5个风门上的24个连接螺栓孔也都只安装了4个螺栓,存在同样的安全隐患。

2、间接原因:

(1)环保设备公司驻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部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违章作业,未按设计规范进行设备安装。

(2)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业务的专门培训,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对二期扩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但该公司对该工程执行相关设计安装规范的情况督查不细,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4)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未对二期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期间未邀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作业现场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镇安监办监管人员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二期扩建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1、环保设备公司董事长李某,是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组织指挥者。李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由安监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2、环保设备公司驻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经理徐某,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安装后遗留下的安全隐患,在设备尚未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设备交付五金制品公司组织试生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副总裁曾,为该企业集团董事长张某的委托代表人。曾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盲目批准同意该公司二期扩建项目进行试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由安监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4企业集团总部任命的该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办公室主任周,全权负责项目所有事务。周作为公司二期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二期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手续即进行项目的施工、试生产等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由安监局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总经理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二期扩建项目施工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

6该公司所在乡镇安监办安监员徐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发现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项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时,未对其予以查处,履行职责不到位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某环保设备公司派驻的五金制品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部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违章作业,未按设计规范进行设备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监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8、句容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对二期扩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公司对除尘设备的安装工程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安监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