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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明火焊接作业 修理厂一员工被行拘2日
发布时间:2017-05-09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案例回放】

  1月13日,长顺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群众反应称,位于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民政局后一私人修理厂员工在进行气焊作业时,导致乙炔气体泄漏险些酿成火灾。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消防监督人员立即来到该修理厂查实情况,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在现场,消防监督人员发现该修理厂毗邻居民区和幼儿园,修理厂车间为石棉瓦搭建的简易房屋,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监督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修理厂放置汽修零部件的屋内墙面及屋顶有明显的烟熏过火痕迹,气焊所用气体为氧气和乙炔,储存乙炔气体钢瓶阀门处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初步调查为员工在进行气焊作业前未对储存乙炔气体的钢瓶进行检查,因乙炔气体泄漏遇焊接火花导致轰然,所幸员工处理及时未酿成火灾。经询问,消防监督人员了解到该修理厂员工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落实防火安全看护人,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修理厂员工彭某某实施行政拘留贰日的处罚。 

  【法律解析】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