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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规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7]137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相关处室及宣教中心: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规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9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谁培训、谁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施教。

  二、坚持“谁考核、谁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就近选择考试场地, 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统一题库,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平台完成考核考试中心及各考试点要统筹安排考试时间和参考人数,落实考官组织监考考官要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经考官签字确认后,列入个人考试档案,作为考核发证的重要材料备查。考官应将考成绩告知参考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三、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规范安全合格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的安全合格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通过省级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系统打印生成有效证件,不得超范围发放安全合格证。落实好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发证后的备案工作,按照规范格式向省安监局上传数据。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规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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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