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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2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7]167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相关处室及宣教中心,各培训机构:

  现将《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710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辖市区及镇江新区安监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要求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依照大纲组织培训、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各地安监局(综合执法局)对属地安全培训机构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安全培训,如实填写《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报告表》(见省局文件附件),每年年底前书面报所在地安监局和镇江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主动接受监督,更好服务企业。经营满三年、诚信二星级以下、变更地址、新增培训业务范围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对照《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3250—2017)进行自评,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备查

  附件: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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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