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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自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3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办发[2017]53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市区企业内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由供气企业代建的LNG(液化天然气)气化站、CNG(压缩天然气)释放站等单点直供站(以下简称“点供”)呈越来越多的趋势,目前已经发现使用燃气点供企业由2016年的3家发展到十多家。此类燃气供气、使用行为极不规范,燃气点供及设施未取得相关手续,既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又不便于安全监管。

目前这些点供行为往往未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工程质量得不到安全保障。部分供气企业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在工艺设计上简化工艺流程,直接由运输槽车气化(减压)后注入企业内部管道;更有甚者在LNG中添加氮气,以次充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用气企业的操作人员也未取得相关监管部门上岗证,使用地点未制定相关规程、管理混乱,缺乏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及储备应急物资设备。针对燃气使用的危险特点和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问题,有必要集中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治理纠正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点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企业燃气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市安委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企业自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业企业燃气使用点供安全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一是摸清各地企业自用燃气设施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结合《镇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坚决关闭、拆除一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点供及设施;三是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足配齐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四是实现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杜绝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二、安全使用燃气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度、预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责任人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燃气设施站(点)内外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详见附件1)。

   (三)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四)站(点)内无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生产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站(点)区域。站(点)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三、部门职责

   整治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以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用燃气设施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对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储气设备未经专业检测、检验合格的,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即投入使用的燃气供应站,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逾期未改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履行执法处罚责任,直止关闭、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住建:依法查处燃气工程未经初步设计、施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代建燃气设施的供气企业无证经营等行为,对拆除燃气设施进行配合并提供指导。

   质监:依法查处燃气供气站储罐、仪表、管道等特种设备未经检测非法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消防:依法查处燃气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行为。

交通运输:依法监管检查为企业提供危化品运输的车辆,查处非法运输危化品行为。

安监:督促安全隐患整改,依法查处点供企业燃气设施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710日至720日)。由使用单位对照规定规范自查自改,自行关闭、拆除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站(点)及其设施设备。

   (二)集中整治721日至731日)。由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供气站进行集中整治执法检查,住建、质监、消防、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和安监等部门配合。

(三)联合执法81日至810日)。市级燃气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对部分点供企业实施联合执法抽查。

(四)总结验收811日至821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集中督导检查,现场察看执法检查、隐患整改及关闭、拆除情况,确保不留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安委办成立由市安监局、住建局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副局长吴志忠、市住建局副局长王宝海、市质监局副局长王伟群为副组长,住建、质监、消防、交通运输和安监等部门为组成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燃气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属地管理,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层层落实责任,把具体工作安排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消除隐患。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态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工作台帐,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

1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号)

   2、燃气设施站内外防火间距表

   3、部分在用LNG点供企业名单

 

                  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