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监发〔2018〕5号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安监局,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等两个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省局《通知》和总局《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联系人及电话:夏军,85082121,电子邮箱:zjajgk@163.com)。
此《通知》发至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和单位。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 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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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