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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3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7]85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化品

装卸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的通知》的通知

 

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市各有关部门:

201765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打破了全国连续21个月未发生重大化工和危化品事故的稳定局面。事故直接原因是一辆运载液化气罐车在卸车栈台卸料时,快速接头卡口未连接牢固,接头处发生断开造成液化气大量泄漏,液化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619日省安监局“深刻吸取山东临沂金誉石化“6.5”爆炸着火重大事故教训”视频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化工(危化品)事故发生,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场所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苏安监〔201755号)的部署,从即日起至9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危化品经营(仓储)企业涉及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剧毒液体等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 企业是否取得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 危化品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安全审查手续,是否依规进行了竣工验收。

  3. 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设计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对安全评价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是否形成闭环管理。

  5. 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 企业危化品装卸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培训合格,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 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是否完备,危化品装卸作业岗位是否制定了应急处置卡;是否组织开展过相关应急演练。

  8. 企业是否开展设计复核,设计复核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9. 企业是否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存在高风险的装置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是否采取降低风险的管控措施。

  10. 储罐区与危化品装卸区、辅助生产区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分开布置;化验室、控制室等生产辅助设施是否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防火间距是否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是否有非防爆设施。

  11. 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设施,监测报警设施是否完好。

  12. 企业对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3. 危化品装卸设施是否有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14. 企业是否对危化品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进行现场核查。

  三、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是全市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扎实开展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1. 企业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对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逐条检查,全过程记录检查情况,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排查整治重点内容无遗漏;要按照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逐条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形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要将专项排查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720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市直企业报主管部门)。

2. 各地复查。各地、市直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次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彻底摸清辖区内危化品装卸作业场所的底数,建立台账;逐家复查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排查整治开展不力的企业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要将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20日前报市局危化处。

  3.市局督查。915日前,市局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复查情况进行督查。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将挂牌督办,对不能整改的隐患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所辖各乡镇(街道)、化工集中区安监部门及相关企业。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场所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苏安监〔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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