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监发〔2017〕126号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安监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直主管部门: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安办发〔2017〕15号),市安监局组织编制了《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现予印发。
请指导、督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化品生产企业和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化品使用企业按照《编制指南》,认真编写企业对标检查表,并自觉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各企业对标检查表于2017年12月29日前报各地安监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备查,编制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镇江市华东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联系人:魏昌波;电话:18021219908)。
附件: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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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