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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6〕70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市国资委:

根据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专项督查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切实做好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文件、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的流程,规范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未经受理,先行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

2、规范使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申请人的申请应通过“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发证机关的受理及审查过程均通过“系统”实现网上同步运行,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书也由“系统”生成。

3、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地安监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资料时,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表》、签署转报意见,并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4、市安监局承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地安监局负责。

各地安监局现场核查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另外聘请化工安全专家一并参加)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并规范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书》。

各地安监局现场核查工作应在市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后5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市安监局。

5各地安监局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6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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