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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办发[2014]59号

 

各辖市区安委办,镇江新区安委办,“三山”景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意见》(镇安办发[2014]51号)要求,特制订《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的意义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名单”警示管理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全面提高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1、信息采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符合《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做好证据采集和信息整理。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报送市安委办15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信息报送。上报时填写《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申报表》(见附件),并将有关证据采集资料(复印件)一同报市安委办。各辖市区安委办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警示管理的企业,也可上报市安委办审核决定。

4、讨论审定。市安委办接到报送的信息采集情况后,应在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

5、信息公布。经审议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办通过网站、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住建、国土、规划、人社、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6、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20日内,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市安监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市安监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市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警示管理意见》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镇江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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