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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公司“1.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发布时间:2017-12-2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1718下午650分左右,某建安公司一名瓦工在镇江吾悦广场进行室内粉刷作业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楼梯转角坠落至1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18上午7时左右,建安公司一名瓦工与妻子进行粉刷作业,上午粉刷完房间后,中午未休息继续粉刷楼梯间。下午650分左右,此瓦工在粉刷一楼至二楼楼梯转角的墙壁时,不慎从楼梯间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2#楼主体工程已经结束,脚手架已经拆完,正在进行室内粉刷作业。

  经过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的一楼楼梯间地面有大量血迹,未见安全帽,楼梯无临边防护,作业面距离一楼地面约3.3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尽对周边作业环境的注意义务,加之长时间加班疲劳作业,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建安公司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楼梯临边防护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虽下达临边防护隐患整改,但未能跟踪落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房地产公司对建安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作业人员常某安全意识不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尽对周边作业环境的注意义务,加之长时间加班疲劳作业,导致坠落,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带班长时某,对工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3安全员祝某未落实施工现场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4项目现场负责人强某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责成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5项目经理王某,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责成宜兴建工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6土建监理解某,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7项目总监姚某,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监理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8法定代表人张某,未能有效履行对公司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鉴于建安公司对致一人死亡的“1?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鉴于监理有限公司建安公司落实隐患整改的措施没有跟踪监督到位,由镇江市住建局对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安监局。

  3、鉴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督促不严,由镇江市安监局会同镇江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警示谈话。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建安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严防事故发生。

  2监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加强项目作业现场和高处作业的日常监理和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3房地产公司要认真履行发包单位安全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建设各方认真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