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 中国镇江                
首 页 | 安监动态 | 党务公开 | 公共服务 | 公众参与 | 法制建设 | 执法检查 | 双基工作 | 处室园地 | 镇江论坛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50
  当前位置:首页 > 特色栏目 > 事故信息
常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8.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0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178510时左右,镇江新城吾悦广场(简称吾悦广场)商业区21号楼地下车库,常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市政府授权,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市安监支队徐军支队长担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住建局、镇江新区安监局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最终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常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单位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49幢1241室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孔某

   (4)注册资本:200万元整

   (5)经营范围:境内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企业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相关情况:

   2017年7月22日,因吾悦广场21号楼地下车库的下水沟需要改造维修,镇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这块零星施工交给了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二)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时间:2017年8月5日10时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21号楼地下车库东侧汽车坡道底部拐角处

   事故类型:车辆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一人,巩成运,男,48岁,鑫焱公司瓦工,身份证号码为342225196904192873,住址是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黄圩镇巩沟村巩沟庄435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5日10时左右,因21号楼地下车库的下水沟需要改造维修,瓦工巩成运骑着装满黄沙的电动三轮车从21号楼东侧地下车库汽车坡道下行,在坡道底部转弯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巩成运倒地并被侧翻的电动三轮车把手挤压胸部。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施工人员立即报120,同时将事故情况报新区住建部门及丁卯街道办事处,很快120救护车将伤者巩成运送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2时左右,巩成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发现:

   1.发生事故的第一现场位于21号楼东侧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底部转弯处(约90°急拐角),该坡道根据设计为汽车上行坡道。

   2.死者巩成运原本从21号楼西侧下行坡道进入地下车库,事发前一天,西侧地下车库入口因施工被封。

   3.事故电动三轮车为河南省长葛市锦龙马工程机械厂生产的锦马牌电动窑场专用机械,车辆型号120A 4/6块,标定功率800/1500W,总质量400KG,载质量800KG。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巩成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装满黄沙的电动三轮车从汽车坡道下行,由于他操控不当,在急拐弯处车辆侧翻,自己被车辆把手挤压受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某劳务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工人的危险作业不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某劳务公司的工地使用的电动三轮车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某劳务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镇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虽然派保安对坡道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但是未制止工人的危险作业,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巩成运,某劳务公司瓦工,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装满黄沙的电动三轮车从汽车坡道下行,由于他操控不当,在急拐弯处车辆侧翻,自己被车辆把手挤压受伤致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2.某劳务公司施工员兼安全员,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责成劳务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处理。

   3.某某某劳务公司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责成劳务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处理。

   4.某某某劳务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责成劳务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处理。

   5.孔某某,某劳务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涉事电动三轮车的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安监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常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致一人死亡的“8?5”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安监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镇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已由安监部门另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常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管理人员要学习法律法规,切实抓好生产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2.镇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5事故调查组

                                             201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