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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光明公司“6.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发布时间:2017-12-0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1769上午1110分许,在我市某新建小区江苏光明公司水电安装班一名工人,在攀爬移动式脚手架量取管道尺寸过程中,违章作业导致跌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69号上午7时许,江苏光明公司水电安装班安装工张X、张XX,在地下室防火17分区进行积水坑管道安装。1040分,在安装完东角落积水坑管道后,两人将移动式脚手架移至南角落积水坑处,1110分,张XX在攀爬脚手架量取管道尺寸时,跌落地面过程中安全帽脱落导致后脑着地,现场人员立即将其抬到地面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工程施工情况

  事故发生时, 3#4#8#及人防地下车库主体工程已经结束,脚手架全部拆除,江苏光明公司正在进行相关配套管道安装工作。该工程办理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人防地下室17防火分区节水坑处,节水坑处有一个移动式脚手架(钢质材料),脚手架长1.65米,宽1米(两侧每0.45米焊有隔断钢管用于攀爬),高2.5米,铺有钢质筛网。活动脚手架前有一顶安全帽。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发后,江苏光明公司现场人员立即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市住建局报告。接报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润州区安监局等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直接原因

  XX违反公司《门式脚手架(扣件脚手架平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加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攀爬脚手架时跌落,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水电安装班组对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落实现场检查、隐患排查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项目部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没有及时督促整改,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3、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XX,违反公司《门式脚手架(扣件脚手架平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加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攀爬脚手架时跌落,导致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X,带班长,对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落实现场检查、隐患排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3、姚X,水电安装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4、姜X,安全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5、王X,项目经理,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第一责任人安全职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6、盛X,水电监理员,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责成监理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理。

  对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履行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江苏光明公司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江苏光明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生产安全工作。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完善施工方案,强化施工过程的控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三违”现象,确保施工安全。

  监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加强对项目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理和管理,全面排查隐患并整改,确保监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