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办发[2015]130号
各辖市区安委办,镇江新区安委办:
为落实《关于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通知》(镇安办发[2014]135号)精神,市安委办拟继续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驻镇央企及省属企业中树立一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示范单位,各地请参照《镇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监管实施办法》(镇安办发[2013]72号)的规定推荐1-2个乡镇(街道或园区)安监机构,市安监局业务处室推荐2个驻镇央企或省属企业,于11月15日前报至市安监局规科处(85082128)。市安委办将组织人员对上报单位进行复查。
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