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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办发[2015]129

各辖市区安委办,镇江新区安委办,关部门及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201587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其它重点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演练评估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范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规定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及评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201587号)

 

 

 

 

                                             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