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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7〕52号

 

关于开展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

  为深刻吸取今年以来省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连续发生的火灾、爆炸和中毒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根据《省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苏安监电〔2017〕16号)的部署,从 4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重点作业环节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带储存的经营企业(包括有储存经营、仓储经营及分装、充装或混配后经营的企业,不含加油站点)。

  重点部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和危险化学品罐区。

  重点作业环节: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重点部位检查内容

  1.构成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和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和监测。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选型、数量、安装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依法检定合格。

  4.涉及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5.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是否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6.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二)重点作业环节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镇安监发〔2016〕146号)要求,修订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发布。

  2.动火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即: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以及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部位和场所,必须明确动火作业审批工作流程以及审批部门和责任人。

  3.是否制定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作业,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可燃气体进行定量分析。

  4.是否全面辨识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是否检测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氧含量;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程序。

  5.是否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防中毒窒息的个人防护装备等设备设施。

6.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动火作业,是否按特殊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带储存的经营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进行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是否严格执行第三方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和监督动火作业的规定。

  7.是否严格执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今年以来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作业证审批是否规范。

  三、检查方式及要求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地复核检查、市局抽查督查的方式组织开展。

  (一)企业自查

  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逐条对照检查,全过程记录专项检查的真实情况,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5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局(市直企业报主管部门)。

  (二)各地复核检查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及其隐患清单、整改清单,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园区(基地)的安全监管力量,并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对辖区内涉及专项检查内容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逐家开展复核检查,建立隐患清单,并督促企业针对隐患清单逐条落实整改。根据要求,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监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一律停止使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依法依规从严进行处罚: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地(部门)将复核检查、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关闭(含关闭企业名单)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底前报市安监局。

  (三)市局抽查督查

  从6月开始,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抽查部分重点化工 (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对各地及各化工园区(基地)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技术服务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源头管控平台的录入情况进行督查。

  在专项检查期间,市安监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专项检查工作不落实、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曝光或者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见。同时,将制定并出台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四、其他要求

  1. 各地要结合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以及年度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统筹兼顾,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 各地在组织复核检查时,可以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独栋厂房、二道门设置等情况一并进行检查,摸清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独栋厂房、二道门设置等情况,并建立专门台账。同时,要建立隐患和问题清单,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降低安全风险。

  请各地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各乡镇(街道)、化工集中区安监机构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专项检查的贯彻力、落实力和执行力。

 

 

                                          镇江市安监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