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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8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786

 

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安监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直主管部门: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17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安办发〔201725号)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镇江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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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627

 

 

镇江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场会精神,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以下简称《动火指导意见》)要求,市安监局决定自20177月到201710月在全市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 专项治理目的

   深刻吸取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达到进一步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保障动火作业安全。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

   三、专项治理措施

㈠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关于印发〈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安办发〔201715 号),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结合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实际情况,立即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做到“三个明确”:即企业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大、中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㈡动火作业实行提级审批

凡是涉及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㈢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企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到位。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㈣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

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

㈤实施第三方专业化服务

各地积极构建动火作业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的沟通途径,指导双方明确职责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对企业动火作业的有效管理。

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高新区,市直主管部门辖区内企业除外)化工企业(含试生产阶段企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方案试行由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另行通知。

四、专项治理步骤

㈠部署宣贯阶段(20177月)。各地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组织辖区街道安监站和企业学习宣贯《动火指导意见》、观看相关宣传片,确保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全覆盖。

㈡自查整改阶段(20178月—9月中旬)各相关企业要逐条对照《动火指导意见》要求,对本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作业证内容、检验分析仪器、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以及特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作业审批、作业前教育和安全交底、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梳理分类,制定整改计划,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㈢检查督查阶段(20179月下旬—10月)各地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要结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特别是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着重检查企业动火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作业证的修订、发布和执行情况,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引进落实情况。20179月底前,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并报市局。201710月,市安监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地区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工作要求

㈠大力宣贯《动火指导意见》。各地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会议研讨等有效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及时将《动火指导意见》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宣贯到辖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宣传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是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是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途径。

㈡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各地安监局(市直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加强企业分类指导,树立动火作业管理典型,组织企业交流学习,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动火作业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安监局要加强动火作业的执法检查。将动火作业检查作为今后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明查暗访,严厉打击动火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严肃查处。